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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东: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先要保证自己不侵权

0 2011-03-04 11:12:06   蜂鸟网   作者:戴清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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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最近由民间拍摄产生的公共话题比较火爆,比如随手拍解救被拐儿童的活动。当时争论就很激烈。这里有没有涉及肖像权的问题?
A:
这个为什么比较敏感呢?就是因为涉及到一个未成年人的问题,涉及到侵犯肖像权问题,咱们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民法通则100条指出,未经本人同意用于营利目的的,是典型的侵权。这里有两点,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二是用于营利目的。针对随手拍行乞儿童的事情来说,拍摄者确实没经过他人同意,但是并不用于营利目的。咱们国家在处理这个肖像权问题时候,容易跟新闻摄影相混淆。我们还是认为,非职业新闻工作者的拍摄跟新闻工作记者还不一样。因为新闻记者有一套严格的审查机制,他的照片,是要以他的身份发表并且要经过层层审核的。他所属的机构要对这个负责。他有记者证,是新闻出版署认可的,这个身份可以进行这个行为。所以他在这方面的权限有保护。普通市民就差点。一是你没有这个甄别能力。为什么有纠纷,就是你拍了,人家就是亲生的母女。大家热情比较高,但是法律层面考虑都不周全。我个人观点,解救拐卖儿童是好事儿,你可以提供线索。其实不希望(把照片)贴出来。大家都不是警察。你应当报告给公安机关,他们有复杂的数据库可以甄别这个事儿,在解救的时候也有便利性。即便你知道是被拐卖的,你能做什么啊?

比如我今天坐飞机回来,飞机上有个氧气面罩。要想解救别人,先自己带好氧气面罩。先把自己处于合法的位置上,再去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你不能在自己的权益都说不清楚的情况下,去谈帮助别人,一点基础都没有了。我觉得这个事儿还是要依托政府。才能从根上解决这个问题。

Q:就是说如果你判断是被拐儿童,你可以拍,但是你应该发给公安机关而不是发到网上?
A:
对,你可以发给平安北京啊。在没有确认的时候,我们律师建议不要公开。这又涉及话语权的问题。你一发上来以后,特别有些名人转发,包括有的名人公开说,100个里有一个是真的,我就转发。我觉得这个就有欠缺了。

Q:一些明星、名人的街拍,如果直接发到网上,是不是也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
A:
这个事儿我特意找了一些国外的资料。关于隐私权的问题,明星跟普通人还是有区别的。关于隐私权,是不能为他人知道的对个人的评价产生影响的隐私,不想他人知道,如果知道可能对其人格会产生影响。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特别是影视明星,他的隐私权比普通人要小。他的隐私权,就不能像普通人一样要授权来保护。有的甚至明星希望你给他曝光,可能有这个问题。很多事不能一概而论。到底这个权利是对还是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还是从两方面来讲。一方面是拍摄者,你是普通人,还是执行公务的公务人员还是有报道新闻义务的新闻工作者。另一方面,对于被摄影对象也是一样。你是一个普通人,是一个领导人还是一个公众人物。这些权利并不完全相同的,要灵活的分析。法院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也是一案一处理。并不是统一处理。全是单独分析单独处理。

咱们国家应该属于大陆法系。不像英美属于判例法。同样的类型,原来怎么判后面延续性。咱们不是,属于法律原则演绎。每个都不一样。包括你照片是什么,你身份是什么。有时候拍了一组照片,但是发了几张出来,不能反映事实的全貌,就容易产生纠纷。

有个获奖的照片《挟尸要价》。当时争论很大。他到底是拖着尸体来要钱,还是指挥靠岸呢。这就必须说清楚。不完整把事情说出来,定性就有问题了。为什么老说肖像权的问题。你把这个人往好里说,是没问题的。你在街上拍一个姑娘,说她多好多好,一般不会发生纠纷。为什么拍乞讨会产生纠纷,照片一发,岁数大的(被摄者)好像人贩子拐卖儿童。这等于你在降低人家的社会评价。在法律没有认定的情况下,你降低了人家的社会评价。咱们要是随手拍活雷锋呢?那争议肯定少了。法律的一个观点是,你是否引起社会评价对这个人的人格的贬低。这是最重要的。这不能一概而论。包括未成年人也一样。不是说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就不能侵犯,比如童星。你表现他美的一面,提高他的社会评价,没问题。你现在拍小孩,你说人家是被拐卖儿童,降低人社会评价,就有问题。

Q:这套判定标准,是不是国际上通行的?
A:
从人类基本原则来讲,美化抬高一般是没有什么纠纷的。主要是贬低的评价容易产生纠纷。西方国家过分强调民主,过分强调个人意识。有的国家认为,我个人的脸是私有财产,我走在大街上也是我的私有财产,你看我可以,你拍我不管拍好拍坏都得经过我的同意,这是比较极端的。但是从咱们国家来讲,你把人美化是没有问题的。

Q:没有一个标准化吗?
A:
标准就是:一是把人美化,二是尽量征得被拍摄人的同意。比如在沙特,以前绝对不允许拍照,现在允许了,为了吸引游客。包括我提到英国的公共场所拍照的问题,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因为网络的发展已经势不可挡了。在网络的宣传力推动力和保护自己的肖像权,这二者之间尽可能取得平衡。到底哪个合适。像咱们一些草根歌手,往往从网络宣传起来的。但是等他们有了名之后,又可能去投诉那些网站。

Q:那如何规避?比如你说的草根歌手,如何找他签这个协议?
A:
你不用找他签这个协议。你要找著作权人签这个协议。这里涉及不是这个人本身。而是谁上传的,作者对那个人负责。网站不能取得视频里那个人的授权,但是上传人得负责。

网站严格按照国家信息网络传媒的责任,就是审查义务。以前不讲审查义务。咱们都是从新闻过来的,只要不是我编的,是大街上采访来的,就有新闻源了,就没有问题。现在不是,现在有审查义务,如果他上传的东西,明显有侵权的,你就应当按照你的协议不予接受。

比如《非诚勿扰2》明天才公映,今天就有人上传(视频)了。你这就是明知他是侵权行为。再比如,有一张特知名的照片,一看就知道是谁拍的。这时候一个id上传上来,作为网站你应该甄别,这是你的义务。比如双方都说这是自己的,网站就应该暂缓上传,把两方叫过来对一下。如果两方都发,这就是你网站的责任,网站的甄别义务。因为有明确的争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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