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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东: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先要保证自己不侵权

0 2011-03-04 11:12:06   蜂鸟网   作者:戴清 [原创]

魏晓东: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先要保证自己不侵权

采访/戴清  拍摄/金玮、苏秦 视频/徐彩虹、孙锐锋

普通市民拍摄的交通违章车辆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随手拍街上的行乞儿童侵犯肖像权吗?
狗仔队拍摄明星需要授权码?
摄影师街拍应该随身携带什么?
作为一个网站,敢挑起有关著作权的话题,有点冒险,这个,大家懂的。
但是我们还是要说,在网媒逐渐成长为主流媒体的大背景下,作为一个影像门户网站不保护好自己网友、作者的著作权,不保护好网站自己的著作权。这个,更加冒险,我们懂的。
因此我们特别邀请了蜂鸟所属CBSI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的魏晓东律师。就广大摄影爱好者和职业摄影师普遍关心的如何保护著作权和避免自身侵权的一些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有益拍摄的建议。

魏晓东: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先要保证自己不侵权
魏晓东律师接受蜂鸟网主编戴清的采访     图/苏秦

Q:蜂鸟网作为一个专业摄影网站,影友和摄影师、其他作者都会比较关心自己的著作权和与肖像权相关的法律知识。请先就这个普遍关注的问题讲一些法律常识吧。
A:
因为咱们是专业的摄影网站。著作权的问题可能更多的是网友之间的著作权的争议。还有就是网友把照片上传到我们网站之后,网站之间的著作权的争议。再有就是照片的内容,被拍摄对象的肖像权。蜂鸟网,因为只有注册用户才能上传图片,在填写注册资料的时候,都要签署一个协议,说明了权利的归属。网站和网友之间基于这个协议做的一切事情都是有协议的。
网友和网友之间呢,虽然是两个不同的个体,也是基于各自跟蜂鸟网的协议而成为蜂鸟网的网友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网友。所以他们上传照片也要基于这个协议。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争议就是权属的争议和使用权的争议,涉及到他们之间的冲突。肖像权的问题,与摄影的内容有关系。蜂鸟网有个人像的版块,特别是一些人物特写的照片,可能会有一些作品涉及肖像权的纠纷。

Q:作为网站来说,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A:
这事从两方面来说,一方面,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你这个权益并不是天生而来的。而是基于原著作人的协议而产生的。他把他的照片上传到咱们的服务器之后,实际上只是授权你使用上传的部分。著作权归属除非有书面的协定转让也就是所谓买断,如果要避免这方面的纠纷,就要在注册协议或者用户协议中规定,我作为网站可以对你的照片使用到什么程度。这是双方处理问题的基础。

第二个方面,关于网友之间著作权的纠纷,是否允许其他网友转贴或者转载。比如我把一个照片下载了,是普通复制。有一些网友喜欢用一些软件进行修改,这涉及一个再创作的过程。从法律上讲这产生一个新的著作权。但是属于原作者的著作权,不能完全的复制,要得到授予。比如前段时间“旭日阳光”组合演唱《春天里》这个事儿,实际上汪峰是原作者,后来的人可以翻唱没问题,但是要尊重原作者的权益。

至于网友本身如何保护自身的著作权,涉及一个法律上讲证据的问题。你如何证明这个照片是你的。有的网友认为,我用这个ID,用这个密码上传,就应该是我的。再有就是通过技术手段。现在我们大部分都是用数码相机,可能一些老的创作者用的还是胶片相机,扫描上的。还有用手机拍照的。这些作品变成数字化的时候都有印记。我们常用的jpg图片里格式里是包含版权信息的。

Q:我们网站经常做一些专访,如何保护好专访作者的作品著作权?
A:
专访就比较特殊了。随机拍摄和约稿拍摄是不一样的。比如你做一个专栏访谈,在约稿的时候,你体现你的要求,在你们定的协议中就要定好了,这个照片的著作权的归属,你交给我,我使用范围的程度,我能否改编,汇编,是否对我授权。

对于摄影对象,可能有两种:一种是人像特写,一定要有授权。这种准确表现人物面部特征的一定要有授权。这些授权里包括,允许拍摄,允许在网站发布,必须明确写出来。另一种是人物轮廓,但是能看清人物特征清楚的,也要有授权。比较特殊的涉及隐私权的。摄影作为艺术创作可能涉及人体照片,可能脸部可以,但是身体的某个部分是不行的,这个必须要有授权,从律师的层面看必须有书面授权,千万不能用默认。有时候这些方面会产生一个误区:拍摄者和拍摄对象以为默认就可以了。比如说看见一位小朋友觉得挺好看,就拍了。结果有可能发生纠纷,因为人家说了,你当时并没有告诉我,上传到影响面如何如何的网站上去,我就以为你回去收藏了。所以双方一定要说清楚才能避免这种纠纷。

Q:比如有的网友因为跟模特比较熟了就不签……
A: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上讲,不仅仅与模特之间,与其他网友之间都可能会存在肖像权的问题,因为你拍摄的时候不仅仅是模特,还涉及场景。这个场景也涉及肖像权的问题。从律师角度讲,必须有书面文件。

Q:相关问题在国际上有些什么例子?
A:
最严格不能拍的,是英国。英国认为,我的私人建筑是我的私人财产不能拍。有时候你去英国看一个大城堡挺好的,拍一下,这个也是不允许的。美国又不一样。美国是在公共场合不能用三脚架、不能用长焦镜头,有的地方是不能用单反相机。这些事情涉及到,照片所反映的细节程度。你用长焦、三脚架可能会把人物特征拍得太清楚 (因此有可能涉及肖像权)。
公众人物和普通人又不一样。在国外,普通人是不能随便拍的。公众人物就可能可以拍。咱们国家的公共场所拍照是基于客观的反应新闻事实。对于普通人来说有个误区,就是认为自己拍的也是新闻事实。这是不对的,因为你的身份不是。这有个交通事故,你去拍了,但是你不是记者。

Q:这事让我想起来最近一有个新闻,某个城市鼓励市民拿相机去拍违章车辆。这符合法律规定么?
A:
严格上来讲是不行的。根据交通安全法,必须固定设置的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流动的是(法律)不承认的。但是流动的也得分,就是我刚才提到的身份问题。比如警察跟普通人在相同地点拍摄相同事件,性质是不一样的。警察是执行公务。普通人最多叫提供线索。但如果作为处罚依据,法律上认为是欠缺的。因为没有授权。协管员是可以处理的,他经过授权可以。现在违章车贴条上面的章都是民警的。不能是协管员贴条。这就涉及身份问题。

Q:上面提到的鼓励市民拍违章车辆是有奖励的,有这么多人参与可能也跟这个有关。那么这个行为是有执法部门授权的么?
A:
这个肯定是没有授权的,是提供线索。从技术讲,也能解释了为什么只有固定的装置拍摄才能作为证据。比如最简单的压线,这个车是否压线,只有在它的正上方才能判断。咱们拍摄的都是平面照片。你在不同的角度拍摄的画面反应的情况是不一样的。眼见不一定为实。所以你个人拍摄的一些交通情况,可能产生曲解。所以法律上不采取明确的认可,也是有这方面考虑。否则,公信力容易受到怀疑。

Q:最近由民间拍摄产生的公共话题比较火爆,比如随手拍解救被拐儿童的活动。当时争论就很激烈。这里有没有涉及肖像权的问题?
A:
这个为什么比较敏感呢?就是因为涉及到一个未成年人的问题,涉及到侵犯肖像权问题,咱们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民法通则100条指出,未经本人同意用于营利目的的,是典型的侵权。这里有两点,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二是用于营利目的。针对随手拍行乞儿童的事情来说,拍摄者确实没经过他人同意,但是并不用于营利目的。咱们国家在处理这个肖像权问题时候,容易跟新闻摄影相混淆。我们还是认为,非职业新闻工作者的拍摄跟新闻工作记者还不一样。因为新闻记者有一套严格的审查机制,他的照片,是要以他的身份发表并且要经过层层审核的。他所属的机构要对这个负责。他有记者证,是新闻出版署认可的,这个身份可以进行这个行为。所以他在这方面的权限有保护。普通市民就差点。一是你没有这个甄别能力。为什么有纠纷,就是你拍了,人家就是亲生的母女。大家热情比较高,但是法律层面考虑都不周全。我个人观点,解救拐卖儿童是好事儿,你可以提供线索。其实不希望(把照片)贴出来。大家都不是警察。你应当报告给公安机关,他们有复杂的数据库可以甄别这个事儿,在解救的时候也有便利性。即便你知道是被拐卖的,你能做什么啊?

比如我今天坐飞机回来,飞机上有个氧气面罩。要想解救别人,先自己带好氧气面罩。先把自己处于合法的位置上,再去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你不能在自己的权益都说不清楚的情况下,去谈帮助别人,一点基础都没有了。我觉得这个事儿还是要依托政府。才能从根上解决这个问题。

Q:就是说如果你判断是被拐儿童,你可以拍,但是你应该发给公安机关而不是发到网上?
A:
对,你可以发给平安北京啊。在没有确认的时候,我们律师建议不要公开。这又涉及话语权的问题。你一发上来以后,特别有些名人转发,包括有的名人公开说,100个里有一个是真的,我就转发。我觉得这个就有欠缺了。

Q:一些明星、名人的街拍,如果直接发到网上,是不是也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
A:
这个事儿我特意找了一些国外的资料。关于隐私权的问题,明星跟普通人还是有区别的。关于隐私权,是不能为他人知道的对个人的评价产生影响的隐私,不想他人知道,如果知道可能对其人格会产生影响。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特别是影视明星,他的隐私权比普通人要小。他的隐私权,就不能像普通人一样要授权来保护。有的甚至明星希望你给他曝光,可能有这个问题。很多事不能一概而论。到底这个权利是对还是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还是从两方面来讲。一方面是拍摄者,你是普通人,还是执行公务的公务人员还是有报道新闻义务的新闻工作者。另一方面,对于被摄影对象也是一样。你是一个普通人,是一个领导人还是一个公众人物。这些权利并不完全相同的,要灵活的分析。法院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也是一案一处理。并不是统一处理。全是单独分析单独处理。

咱们国家应该属于大陆法系。不像英美属于判例法。同样的类型,原来怎么判后面延续性。咱们不是,属于法律原则演绎。每个都不一样。包括你照片是什么,你身份是什么。有时候拍了一组照片,但是发了几张出来,不能反映事实的全貌,就容易产生纠纷。

有个获奖的照片《挟尸要价》。当时争论很大。他到底是拖着尸体来要钱,还是指挥靠岸呢。这就必须说清楚。不完整把事情说出来,定性就有问题了。为什么老说肖像权的问题。你把这个人往好里说,是没问题的。你在街上拍一个姑娘,说她多好多好,一般不会发生纠纷。为什么拍乞讨会产生纠纷,照片一发,岁数大的(被摄者)好像人贩子拐卖儿童。这等于你在降低人家的社会评价。在法律没有认定的情况下,你降低了人家的社会评价。咱们要是随手拍活雷锋呢?那争议肯定少了。法律的一个观点是,你是否引起社会评价对这个人的人格的贬低。这是最重要的。这不能一概而论。包括未成年人也一样。不是说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就不能侵犯,比如童星。你表现他美的一面,提高他的社会评价,没问题。你现在拍小孩,你说人家是被拐卖儿童,降低人社会评价,就有问题。

Q:这套判定标准,是不是国际上通行的?
A:
从人类基本原则来讲,美化抬高一般是没有什么纠纷的。主要是贬低的评价容易产生纠纷。西方国家过分强调民主,过分强调个人意识。有的国家认为,我个人的脸是私有财产,我走在大街上也是我的私有财产,你看我可以,你拍我不管拍好拍坏都得经过我的同意,这是比较极端的。但是从咱们国家来讲,你把人美化是没有问题的。

Q:没有一个标准化吗?
A:
标准就是:一是把人美化,二是尽量征得被拍摄人的同意。比如在沙特,以前绝对不允许拍照,现在允许了,为了吸引游客。包括我提到英国的公共场所拍照的问题,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因为网络的发展已经势不可挡了。在网络的宣传力推动力和保护自己的肖像权,这二者之间尽可能取得平衡。到底哪个合适。像咱们一些草根歌手,往往从网络宣传起来的。但是等他们有了名之后,又可能去投诉那些网站。

Q:那如何规避?比如你说的草根歌手,如何找他签这个协议?
A:
你不用找他签这个协议。你要找著作权人签这个协议。这里涉及不是这个人本身。而是谁上传的,作者对那个人负责。网站不能取得视频里那个人的授权,但是上传人得负责。

网站严格按照国家信息网络传媒的责任,就是审查义务。以前不讲审查义务。咱们都是从新闻过来的,只要不是我编的,是大街上采访来的,就有新闻源了,就没有问题。现在不是,现在有审查义务,如果他上传的东西,明显有侵权的,你就应当按照你的协议不予接受。

比如《非诚勿扰2》明天才公映,今天就有人上传(视频)了。你这就是明知他是侵权行为。再比如,有一张特知名的照片,一看就知道是谁拍的。这时候一个id上传上来,作为网站你应该甄别,这是你的义务。比如双方都说这是自己的,网站就应该暂缓上传,把两方叫过来对一下。如果两方都发,这就是你网站的责任,网站的甄别义务。因为有明确的争议在。

Q:原创内容被别的网站或媒体使用,这种情况下,采取什么措施?
A:
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这种转载,如果是公开发表。转载可以不经过原著作权人同意,但是要支付费用。如果申明了,不能转载,就不能转载。咱们网站没别的,就通知他停止侵害,这是必须要做的。但是你通知的时候要有证据。

Q:如何保证证据?
A:
现在有严格规定,电子证据要公证处做公证。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为电子证据修改是没有痕迹,看不出来的。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必须要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比如网页侵权,在公证处的器材上操作,进行留存。也可以在你自己的器材上,在公证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留存。这个证据就符合法律要求可以使用。自己留自己的,自己留别人的,不通过第三方,效力差很多。你自己做的,在技术上有可能实现。所以必须借助第三方,才能有公信力。

虽然现在法律还在讨论这个问题。但是现阶段,你必须依托公证处才可以。行业内的机构不行。必须法律上认可的。行业协会都不行。中国摄影家协会,也不具备这种资格。

Q:还有一个在摄影圈里存在的事实:一位画家依据一位摄影师的作品创作了一幅画,这事怎么界定?
A:
这就涉及一个改编的权利。从形式上变了。比如咱们看一个电影挺好,咱们拍一个话剧。实际上是侵权的。你要改编的话,要经过著作人的同意。但是还是要看是不是公开发行的作品。你这个上了影集了,我照着画,临摹,这个改编,不应该算作侵权。我们建议还是跟原著作人说明。才不产生争议。比如有的摄影作品并不出名,恰恰经过改编以后出名了,所以还是正规的做,才能够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网友把作品上传到蜂鸟后让大家讨论,我的构图对不对啊。有的网友说,我给你PS剪裁一下,再上传,实际上这就已经涉及到改编的问题了。但是,我发照片,你看看我这个合适不合适。实际上已经是一种授权了,就可以了。

我建议职业摄影师还是把这个授权书随身携带着。因为你不知道你的哪幅作品会出名。有时你的街拍作品就是你的成名作。但是因为有小小的法律上的缺失导致瑕疵,就太不值了。职业摄影师跟普通老百姓不一样。职业摄影师的目的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Q:咱们给那些涉及到人像拍摄内容的摄影师建议就是随身携带授权书。
A:
对。还是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因为现在的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普遍比较强烈,是跟网络的发达相关的。一张照片传到网上,瞬间就传遍五湖四海,影响力太大了。上传一瞬间,得想好后果。你上传几秒钟就删了,但是可能就传开了。所以一定要想清楚后果。

Q:有人未经授权上传了图片到网站,被侵权方是否应该先知会网站,网站删除了,就不涉及侵权了?
A:
这个法律上有个专有名词,叫避风港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条例,2006年公布的。通知删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在哪,就看这个通知删除。我告诉你这是删除,你删除就没问题了。你不删除就是你的问题。这就是避风港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我们国家也借鉴这个原则。你接到律师函就删除了,就没问题了。网站要做到通知删除。需要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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