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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爱狗人士拦截运狗车是否违法

0 2014-08-26 06:18:00   蜂鸟网   作者:凤凰网   责编: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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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劲松:这次滦县的狗,因为检疫证明有问题,警察给动保人士三个选择:1,回到发车地再检疫,2,到运输目的地再检疫,3,原地检疫,有问题的“无害化处理”其实就是杀死动物,这样的选择,动保人不太容易接受。您怎么看?有没有更人道更合理的做法?

  孙海阳:原则上,应当在发现地检疫,因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检疫的不得运输,所以,没有经过正规合法检疫的犬只,当地政府不应放行,直接放行到目的地,更是渎职!

  我国法律并无规定,所有检疫不合格的活动物必须无害化处理,只有确认患有狂犬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活动物,以及已经患病死亡的死动物,才有强制性无害化处理的规定。

  从政府行为层面,法无明确授权即不可为,因此,当地政府提出的就地无害化处理,并无依据,也不合法。正确的做法应该立即进行正规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话,依照《动物检疫法》的要求由政府进行没收,没收之后,可以运送到政府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并做进一步处理,收容所场所人力不够的,政府部门也可以委托正规的动保组织接收并处置,这属于现今越来越多的“政府购买NGO”服务。
 
  蒋劲松:动保人救狗,是不是侵犯了狗贩子的利益?动物保护难道能以人的利益为代价吗?

  孙海阳:动保人救狗,并不是由动保人直接从狗贩子手里抢夺狗,他们是先报警,等警察和政府人员到场后,由警察或者政府人员依法查验狗贩子的相关证件,而如果发现狗贩子违反《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法》的相关规定,存在非法运输、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则政府相关部门就责无旁贷的必须要对狗贩子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就是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动物,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刑事犯罪的,则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我们需要强调,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公民可能侵犯的,也只能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对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都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则有查明事实,追究责任,加以处罚的职责。

  因此,狗贩子遭受的所谓“利益损失”,是由政府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带来的,是狗贩子因其违法行为而应付的代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成本”。动保人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使公民权利,依靠法律和政府执法部门,纠正违法行为,不存在“侵犯”狗贩子“合法利益”的问题。
 
  蒋劲松:许多人认为,要真正保护好动物,应该推动动物保护立法,您同意吗?而今天中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非常落后,甚至远低于中国足球在世界上的地位,你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

  孙海阳:是的,中国现在极缺动物保护法,虐待动物、滥用动物的行为不受谴责,动保人士反而备受责难。但实际上,保护动物,就是保护环境、保护地球,最终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也是保护对维持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公序良俗、善良之心。

  之所以现在存在如此之多的虐待动物、滥用动物、非法经营动物的行为,而大多数人不以为然,认为不是什么大事的状况,我认为主要是最近几十年,很多国人已丧失了中国古已有之的恻隐之心,丧失了对其它生命(包括其它人类的生命)的最基本的爱护和尊重,这与我国文革中,要求人人革命,甚至革自己家人的命,宣传暴力,鼓励对他人生命和基本权利的全面践踏,有很大关系。另外一方面,也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够好,媒体宣传不够,有很大关系,做动物保护的人最被经常质问的问题,就是人的事还管不过来呢,还管动物!他们不理解,管人和管动物,都是做好事,都值得去做,相互并不矛盾,救助动物的人,事实上也经常是救助人更多的人,这一点,需要媒体多尽社会责任,多多宣传。让人人都认识到,建设和谐社会,人人有责,勿以善小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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