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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爱狗人士拦截运狗车是否违法

0 2014-08-26 06:18:00   蜂鸟网   作者:凤凰网   责编: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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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访者:孙海阳,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访谈者:蒋劲松,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副教授,动保网联合创始人

  事件:2014年8月3日晚,一辆装有大约400只狗的大货车被多名爱狗人士在河北滦县拦截。爱狗人士希望将狗全部救下,运输方拒绝,僵持不下。随着时间推移,车上十余只狗因久未进食死亡。其间,多名志愿者赶赴现场支援。一些丢狗的市民闻讯赶去寻找自己的狗。首都爱护小动物协会也发出微博指导志愿者现场救助。多个动保团体、个人纷纷在网上发布消息声援。

  蒋劲松:您好,孙律师,感谢您接受我的访谈。803滦县运狗车被拦截想必您已经知道了,这是玉林狗肉节遭到广泛抵制之后又一次重大的与动物保护有关的事件。对此,公众可能有一些关于法律上的疑惑,请您利用专业知识为大家解惑。

  此次拦截运狗车行动,据说运狗者提供了110只狗的产地检疫证明,但是实际运输的犬只大大超过此数字,请问:运输猫狗等动物为什么要产地检疫证明?有人说国家规定这些证明要求一犬一猫一证,有人据此说现在公路上所有运送去屠宰卖肉的猫狗车肯定都是违法的,肯定都拿不出足够的证明,这样说有什么根据?

  孙海阳:对运输的动物必须进行产地检疫,是为了对动物疫病进行预防、控制,防止患病动物转移,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与动物防疫、检疫有关的国家法律包括《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法》,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要求,所有被运输的动物,包括用于饲养、屠宰、配种、表演等等所有用途,都必须进行产地检疫,检疫合格才可运输。

  由于犬猫可能携带狂犬病病毒,对于犬猫的产地检疫,农业部于2011年又根据《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而特别下发了《犬产地检疫规程》和《猫产地检疫规程》,其中对如何进行犬猫的产地检疫提出详细的程序要求。

  到了2013年,针对社会上的现实情况,农业部又下发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这,就是一犬一证规定的来源。

  按照农业部检疫规程以及一犬一证通知的要求,政府检疫部门颁发检疫合格证的前提,是要求每只犬都有自己的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尤其是狂犬病防疫标识,在目前很多所谓“肉狗”的真正来源是宠物狗、流浪狗、农村看家狗,而非有养殖档案的“肉狗”的情况下,说现在大部分在路上跑的运狗车的背后,都有违法行为,完全不过分。
 
  蒋劲松:有人说动保人拦截运送猫狗的车辆是违法的,您同意这样的观点吗?动保人看到运送动物的可疑车辆,如果想要报警,该如何行动,才能既不让犯罪分子跑掉,自己又不至于违法?

  孙海阳:如果动保人士在高速路上车辆高速行驶状态下自行拦截运狗车,确实不妥。造成人员伤亡的话,会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发现可疑车辆时可以选择报警,也可以在高速休息区进行拦阻,然后等待警察的到来。
 
  蒋劲松:有人说公路上这些运送猫狗的车辆上的猫狗许多都是偷来的,因为很多猫狗脖子上都还有项圈和铃铛,请问,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偷猫偷狗的行为,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明知这些猫狗来路不正,却收买,是否也犯了销赃罪?是否也该受到惩处?这些处罚规定,您觉得是否足以遏阻偷盗猫狗的行为?

  孙海阳:不仅是运送猫狗的车辆上有很多猫狗有项圈和铃铛这一事实让人推论这些猫狗是偷来的,事实上,也确实发生过主人在运猫狗车上找到自己丢失宠物的事,包括这次803事件中,也发生了这样的事。所以,可以说,确实有猫狗是偷来的。

  由于宠物猫狗是饲养人花钱购买并长期在家饲养作为伴侣的,属于饲养人的私有财产,因此,盗窃宠物,其行为性质和盗窃他人其它财物一样,如果盗窃的猫狗价值较高,盗窃一只即可构成盗窃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取决于盗窃物品的价值,各地标准不同,北京市是盗窃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即构成盗窃罪)。即使是价值较低的普通土狗、小猫,盗窃一只不构成盗窃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多次盗窃,则即使每次盗窃数额不高,也同样构成盗窃罪。

  盗窃的猫狗价值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应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罚款和行政拘留。

  需要说明的是,盗窃一只价值不高的宠物猫狗,虽然不构成盗窃罪,但也同样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盗窃者要承担侵权责任,猫狗主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对于明知是盗窃来的猫狗,仍然收购进行经营的,则构成收购赃物罪。

  现在的状况,并不是相关政府部门严格执法后盗窃猫狗、非法经营猫狗的行为仍然难以禁绝,而是政府方面全面的不作为,不仅不作为,甚至还内外勾结,官方兽医在不具备合格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给相关经营者开具检疫合格证。

  如果政府真的下决心打击此种导致极大社会冲突的行为,则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应该已经基本够用,约10年前,各政府部门,包括公安,就是用盗窃罪和收购赃物罪,严厉打击了偷盗、收购道路上下水井井盖的违法行为,成效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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