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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东律师解答关于著作权问题

0 2011-03-04 14:56:37   蜂鸟网   作者:蜂鸟网 [原创]

Q&A:

采访/戴清  拍摄/金玮、苏秦 视频/徐彩虹、孙锐锋

Q:普通市民拍摄的交通违章车辆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A:
严格上来讲是不行的。根据交通安全法,必须固定设置的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流动的是(法律)不承认的。但是流动的也得分,就是我刚才提到的身份问题。比如警察跟普通人在相同地点拍摄相同事件,性质是不一样的。警察是执行公务。普通人最多叫提供线索。但如果作为处罚依据,法律上认为是欠缺的。因为没有授权。协管员是可以处理的,他经过授权可以。现在违章车贴条上面的章都是民警的。不能是协管员贴条。这就涉及身份问题。

Q:随手拍街上的行乞儿童侵犯肖像权吗?
A:
这个为什么比较敏感呢?就是因为涉及到一个未成年人的问题,涉及到侵犯肖像权问题,咱们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民法通则100条指出,未经本人同意用于营利目的的,是典型的侵权。这里有两点,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二是用于营利目的。针对随手拍行乞儿童的事情来说,拍摄者确实没经过他人同意,但是并不用于营利目的。咱们国家在处理这个肖像权问题时候,容易跟新闻摄影相混淆。我们还是认为,非职业新闻工作者的拍摄跟新闻工作记者还不一样。因为新闻记者有一套严格的审查机制,他的照片,是要以他的身份发表并且要经过层层审核的。他所属的机构要对这个负责。他有记者证,是新闻出版署认可的,这个身份可以进行这个行为。所以他在这方面的权限有保护。普通市民就差点。一是你没有这个甄别能力。为什么有纠纷,就是你拍了,人家就是亲生的母女。大家热情比较高,但是法律层面考虑都不周全。我个人观点,解救拐卖儿童是好事儿,你可以提供线索。其实不希望(把照片)贴出来。大家都不是警察。你应当报告给公安机关,他们有复杂的数据库可以甄别这个事儿,在解救的时候也有便利性。即便你知道是被拐卖的,你能做什么啊?比如我今天坐飞机回来,飞机上有个氧气面罩。要想解救别人,先自己带好氧气面罩。先把自己处于合法的位置上,再去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你不能在自己的权益都说不清楚的情况下,去谈帮助别人,一点基础都没有了。我觉得这个事儿还是要依托政府。才能从根上解决这个问题。

Q:狗仔队拍摄明星需要授权吗?
A:
这个事儿我特意找了一些国外的资料。关于隐私权的问题,明星跟普通人还是有区别的。关于隐私权,是不能为他人知道的对个人的评价产生影响的隐私,不想他人知道,如果知道可能对其人格会产生影响。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特别是影视明星,他的隐私权比普通人要小。他的隐私权,就不能像普通人一样要授权来保护。有的甚至明星希望你给他曝光,可能有这个问题。很多事不能一概而论。到底这个权利是对还是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还是从两方面来讲。一方面是拍摄者,你是普通人,还是执行公务的公务人员还是有报道新闻义务的新闻工作者。另一方面,对于被摄影对象也是一样。你是一个普通人,是一个领导人还是一个公众人物。这些权利并不完全相同的,要灵活的分析。法院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也是一案一处理。并不是统一处理。全是单独分析单独处理。

咱们国家应该属于大陆法系。不像英美属于判例法。同样的类型,原来怎么判后面延续性。咱们不是,属于法律原则演绎。每个都不一样。包括你照片是什么,你身份是什么。有时候拍了一组照片,但是发了几张出来,不能反映事实的全貌,就容易产生纠纷。

有个获奖的照片《挟尸要价》。当时争论很大。他到底是拖着尸体来要钱,还是指挥靠岸呢。这就必须说清楚。不完整把事情说出来,定性就有问题了。为什么老说肖像权的问题。你把这个人往好里说,是没问题的。你在街上拍一个姑娘,说她多好多好,一般不会发生纠纷。为什么拍乞讨会产生纠纷,照片一发,岁数大的(被摄者)好像人贩子拐卖儿童。这等于你在降低人家的社会评价。在法律没有认定的情况下,你降低了人家的社会评价。咱们要是随手拍活雷锋呢?那争议肯定少了。法律的一个观点是,你是否引起社会评价对这个人的人格的贬低。这是最重要的。这不能一概而论。包括未成年人也一样。不是说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就不能侵犯,比如童星。你表现他美的一面,提高他的社会评价,没问题。你现在拍小孩,你说人家是被拐卖儿童,降低人社会评价,就有问题。

Q:摄影师街拍应该随身携带什么?
A:
那些涉及到人像拍摄内容的摄影师建议就是随身携带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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