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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高级编辑许林谈著作权

0 2011-03-04 10:56:19   蜂鸟网   作者:金玮 [原创]

许林简介:

    人民日报高级编辑、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学术部副主任。做报纸18年、杂志22年半。历任美术编辑、图片编辑、摄影记者、文字编辑。2006年2月退休,在CFP图片库任编审。

关于摄影版权、肖像权答蜂鸟网记者问
许林

Q&A:

Q:侵权或者是盗版的事情是否在您身上发生过?您是如何处理的?
A:
发生过多次。主要是文章被侵权。

    ①对一般摄影师为了评职称偶尔抄袭我的某篇文章章节作为论文发表在权威摄影报刊上,我不计较,只是通过发表的报刊编辑告知他,请他以后自己写,并告诉他自己写还可以锻炼摄影师的写作能力,对摄影报道是一种强化和升华的道理。

    ②对教授、学者抄袭我的文章,很反感。

    例如2001年安徽大学出版社有一本《图像时代——新闻摄影传播学》的书,作者周家群在书中抄袭我的获奖论文《新闻照片的鉴别与使用》中的大部分文字,是整章整节地抄袭,甚至连小标题也原封不动地照搬,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地方的抄袭。但是,这位作者在抄袭的文字上,既不打引号,也不注明我文章刊载的出处,也不是说明是“许林”的文字,堂而皇之地成了他的学术研究成果,只是在书的【参考书目】中列出“胡颖主编:《改革探索——中国新闻摄影论文集》,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1版”,另在【后记】里“感谢”了我一番。令我十分不快,一气之下决定自己出书,“借此机会也‘捍卫’一次自己的知识产权”(见《读图时代的新闻摄影论说•前言》见http://www.people.com.cn/GB/tupian/247/9314/9316/index.html)。后来据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的原执行会长许必华先生说,那本书里也抄了他的文章。因此,在2002年,我是用出书来抗议这位文抄公的。

    ③对因抄袭而获得比较重要奖项的有头有脸的人物,我采取的是网络揭露的办法。

    例如2006年12月27日《人民摄影》报道了“天水日报社副总编辑张天元等八人获全国地市报首届总编辑新闻摄影‘十杰’提名奖,荣获总编银奖”的消息。张天元获奖是滑天下之大稽的丑闻,在06年4月中国地市报新闻摄影论文评选会上,他以一个论文抄袭者的角色而被取消评选资格。我于07年1月4日写了一篇《天水日报副总获银奖不公》的博客发布(见http://blog.voc.com.cn/blog_showone_type_blog_id_112769_p_1.html),公开揭露,指出他的论文《用好图片 吸引读者——浅谈新形势下办好地方小报的应对策略》在4580字的文章里,有1800字是整篇、整段、整句地、一字不落地抄袭我的著作《读图时代的新闻摄影论说》中第255页、第57页、第242页、第298页、第243页、第61~62页上的许多章节。

    我提请新闻界、摄影界的朋友们讨论,论文抄袭作者获总编辑奖公平吗?这篇博文发布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全国博友、影友、网友、摄影理论界包括甘肃天水市、天水日报的同仁的强烈谴责张天元先生的侵权行为。这场声讨引发07年3月的“网络传播与摄影批评研讨会”的召开(见http://blog.voc.com.cn/blog_showone_type_blog_id_112829_p_1.html),进而引爆了2007年中国新闻摄影网络打假的发起(《中国新闻摄影2007打假行动联名倡议书》见http://blog.voc.com.cn/blog_showone_type_blog_id_112857_p_1.html)。
 
Q:做纪实摄影肯定会拍到人,以后出版书籍或者展览侵犯肖像权么?
A:对于肖像权,关键是看你怎么使用。

    如果你在纪实摄影时拍到了人物的照片,以后在大型纪念活动中作为新闻报道中的历史影像记录,通过新闻媒体展示给读者,例如改革开放30年、新中国成立60周年宣传报道中,《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新闻频道,以及全国众多新闻媒体包括网络媒体,使用了大量涉及各界人物的照片包括肖像照片,并不涉及侵犯肖像权问题,因为其使用性质是大众传媒公开的新闻报道,那些照片是作为向公众宣传报道、传播改革开放30年、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成就和问题而使用的。

    当然,即使在平时,用于新闻报道的涉及人物纪实的照片,也不应被视为侵犯肖像权。

    出版图书则比较复杂,纪实照片干什么用是问题所在。

    如果照片是用于商业性质的书籍,在拍摄时没有与被摄对象签订使用合同,则构成侵犯肖像权。

    如果照片是用于公益活动、学术研究,不侵权。例如,中国日报编辑、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百名摄影记者聚焦SARS》、《百名摄影记者聚焦中国》,每本书使用了几百张照片,其中涉及各类人物的肖像纪实照片很多,但是,由于它是用于公益传播的,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摄影展览也如是,用于商业目的的展览,也要事先与被摄对象签订使用合同,如果没有使用合同而使用,也会构成侵权。

    而用于公益性质的摄影展览,其涉及人物的纪实照片不侵权。例如,中国摄影家协会举办的56个民族大家庭摄影展览、2008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摄影展览,虽然使用的照片中有大量人物纪实肖像,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因此,在纪实摄影中,为了保护被摄对象的肖像权,最好是在拍摄后与被摄对象签订一个使用合同,以免日后发生使用与侵权的纠纷。

Q:最近在微博上,公众自发开展一个“随手拍摄拯救行乞儿童”的活动。有关街拍是否涉及侵犯肖像权?
A:
街拍一般不涉及侵犯肖像权。

    街道、广场、建筑、花园等公共场合是全社会共有的公共空间,大凡街拍都是在公共场合、在公众视野下拍摄公共空间内的人物活动,因此,街拍不侵权。

    如果有人不愿意被拍摄,摄影师也要尊重被摄对象的意愿,因为不想被拍摄也是在公共空间活动的人的基本人权。如果摄影师一定要拍摄,就要同被摄对象商量,取得人家同意后再拍照。但是,在公共空间里出现社会不良行为、不良风气,甚至违法的事情,摄影师或者持有拍摄器材的公众,有权拍摄揭露性、批评性的照片,并有权在新闻媒体、网络媒体上公布、批评、揭露。因为揭露、批评社会丑恶与不良行为,也是作为社会人的一种权利和社会责任。

    街拍的照片做什么用?这是问题的实质。如果用于商业目的,例如广告、商业橱窗、商业展览、商业书籍、海报等等,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

    但像这次“随手拍摄拯救行乞儿童”的活动,是一次救助弱势群体的公益善举,是揭露性、批评性的和举报性拍摄活动,是与丑恶违法行为的斗争,与侵犯肖像权风马牛不相及。

Q:大众热衷看到的那些狗仔队偷拍明星的照片是否侵权?在您的眼中怎么界定娱记的工作性质?请您说说自己的观点。
A:
大众热衷看明星照片,是一种正常的观看现象。

    绝大多数人都有观看、观察甚至窥探、窥视别人的心理,这是人们的一种极为正常的心理活动。对于明星,这种大众观看、窥探心理活动的诉求和预期就越发明显和强烈。新闻媒体、传播媒体适应这种大众的心理诉求与心理预期,雇佣并派遣狗仔队紧盯明星的一切活动便顺理成章了。

    一般情况下,娱记和狗仔队的摄影师拍摄明星在公共空间里(包括街道、广场、商场、剧场、可以采访拍摄的排演场、体育场馆、会议场所)的活动照片并不侵犯肖像权。但是,跟踪到明星家里或者私人空间去拍摄,就构成了侵权。例如几年前香港狗仔队用望远镜头透过窗户偷拍明星在私宅房间里的活动的照片,就引发了香港演艺界的强烈抗议,因为那是侵权性质的拍摄。

Q:作为摄影者(从业者和爱好者),有哪些拍摄行为容易引发侵权行为?您自己是如何避免的?
A:
作为专业摄影师、新闻摄影记者、摄影爱好者,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可以拍摄的公共空间里进行拍摄活动。拍摄时应该尊重被摄对象,有可能时,尽量与被摄对象沟通,遇到一些有趣的题材和人物,如果人家不愿意被拍摄,摄影者又特别想拍摄,摄影者应该与人家商量,尽可能在争取获得人家同意之后再行拍摄。

    未获得允许进入私人空间拍摄,未经允许进入私宅拍摄,施展计谋偷拍人家的隐私,都容易引发侵权。

    以我的拍摄经验,在公共空间拍摄时尽量避免拍摄人的生理缺陷(为了救助目的除外);不要把有艾滋病嫌疑的儿童或者艾滋病人的后代与有艾滋病标语或者标识的背景拍摄在一起;拍摄时注意保护妇儿童的正当权益。拍摄人物时尽可能与被摄对象沟通、交朋友,以期获得人家的谅解与配合直至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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