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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纳哥公主案

0 2011-03-04 14:14:55   蜂鸟网   作者:法律教育网 [转载]

    Caroline von Monaco是摩纳哥公主。不过,她虽然家在摩纳哥,但主要生活在巴黎。她是世界多家文化、人权基金会的主席或者使者,但从未参与执政。

摩纳哥公主案
摩纳哥公主Caroline von Monaco

    1990年代起,她在多个欧洲国家对那些刊登她私人生活照片的报纸或娱乐杂志(Yellow-Press)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和其他人格权。

    1993年7、8月期间,德国的Burda公司属下的“多彩”杂志(Bunte)和“休闲周刊杂志”(Freiheit Revue)刊登了一些关于她私生活(或者——如被告所主张的——日常生活)的一些照片。对此,她在汉堡州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该案经汉堡州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BGH)和德国宪法法院的审理,最后她又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

  诉争的照片包括:原告与影星Vincent Lindon傍晚在原告花园中的桌边;原告在一个牧场骑马;原告与其两个孩子在汽车旁,其中原告戴太阳镜,照片背景中还有其他几个人;原告与其女儿在其住处附近的小河上划船;原告走在去集市的路上;原告与影星Vincent Lindon在一家餐馆吃饭,周围还有其他的就餐者;原告骑车回家;原告、影星原告女儿与影星Vincent Lindon的合影;原告戴太阳镜,由女保镖陪同在集市的一家花摊前买花等。

  对该案的争议,法院审理时所适用的法律是德国1907年制定的《艺术品著作权法》(Kunsturhebergesetz)。

    该法第22条规定:“图片的制作和公开展出,必须要征得被拍照人(Abgebildete)的同意。如果被拍照人为此接受了酬金,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其做出了此种同意。在人死亡后10年,要经死者亲属同意。”

    第23条规定:“(第1款)在没有第22条所要求的同意时,有关图片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公开展示:(1)为报道新闻时事(Zeitgeschichte)而使用图片;(2)风景图片,在图片中,人只是一个附属物;(3)关于集会、游行和类似活动参加者的图片;(4)非因委托而制作的图片,其传播和展出具有重大的艺术价值。(第2款)该图片不得展出和传播,如果这样会损害受拍照人,以及,在被拍照人死亡的情况下,其亲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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